辽宁一60岁女子杀死丈夫,并吞食其肉,为什么只被判了11年?( 二 )


结合本案来说 , 其实李老太和王大爷的矛盾已经根深蒂固 , 因此她心里应该本来就有怨恨 , 基于怨恨、病情而产生了报复心理 。 对于她怨恨、报复的主观心理 , 应当采取惩罚 , 但是其病情因素应该用药物来治疗 , 毕竟精神病人并不是多关押一会儿就能痊愈 , 最重要的是得治愈、缓解李老太的病情 , 否则她下次还要再犯罪 。 这就是“对症下药” , 对于李老太犯罪的部分 , 用刑罚来解决;对于她病情的那部分 , 用药物来解决 。
除此之外 , 其实还有一个延伸出来的问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它两个分别是罪刑法定、刑法人人平等) , 精神病人责任的规定 , 也体现了这一刑法原则 。 《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 ,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举个例子 , 同样是杀人 , 有一个人故意杀人 , 有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 , 之所以过失犯罪判的轻 , 是因为罪犯主观意图较为良性 。 还有一个例子 , 同样是故意杀人 , 有一个人杀了人后什么都没干跑了 , 有一个人分尸以后跑了 , 那么分尸的这个罪犯判的更重 , 因为他的罪行导致的结果比较严重 。
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也能看出 , 判断罪责与罪犯承担的刑罚 , 不仅要看他所触犯了罪名 , 还要看他的主观意图、造成的结果等等其它因素 。 之所以精神病人能够免责、轻罚 , 正是由于其主管恶意比一般罪犯要轻 。 如果只根据罪犯造成的结果来定罪的话 , 对罪犯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 《刑法》不仅要保护人民的利益 , 同样也要保障罪犯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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