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购买毒品,缘何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



替他人购买毒品,缘何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


高某是一名瘾君子 , 既吸食毒品 , 又对外零星出售小量毒品 , 俗称“以贩养吸” 。 去年夏天 , 高某在城区的一处宾馆内 , 连续三次向王某出售冰毒 , 毒品数量加起来有31克 。
一个月后 , 高某找到了好友宋某 , 让宋某替他到城区的一个加油站向一名姓陈的男子购买12克冰毒 。 宋某获取毒品后 , 就把这些冰毒拿到了高某居住的小区 , 交给了高某 。
没过多久 , 高某又说自己毒瘾发作了 , 打电话给宋某 , 让宋某帮忙到一处酒店向陈某购买12克冰毒 。 宋某买到毒品后 , 刚赶回高某所居住的小区大门 , 就被侦查人员抓获了 。
在这起案件中 , 因为高某有零星销售毒品的行为 。 所以 , 办案人员认为高某让宋某去购买的那24克冰毒 , 也应该视为高某将要被用于出售 。 故最终认定高某贩卖55克冰毒 , 判处高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
宋某呢?宋某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 对于宋某认定为何罪名?该判处多少年刑罚?这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所在 。 控方认为宋某主观上是明知高某有贩卖行为的 , 所以宋某替高某去购买那24克冰毒 , 可以视为宋某有帮助高某出售毒品的故意 。 所以宋某与高某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那事实真的就是如此吗?如果控方的指控的成立 , 那就说宋某贩卖了24克冰毒 。 依照法律规定 , 宋某的刑罚将会在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
面对如此指控 , 宋某就肯定不服 , 自己好像只帮他去买过两次冰毒 , 就怎么成立贩毒呢?一片助人为乐的“好心” , 到头来坑害了自己?
但要证实宋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必须要对控方的指控逻辑进行剖析并加以推翻 。 在这里 , 需要注意控方的两条入罪思路 , 第一是假如宋某替高某出售毒品不是简单的代购 , 而是从中获取到了物质利益 , 那么宋某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倒卖毒品 , 从而被指控构为贩卖毒品罪 。 第二是假如宋某明知高某说的是假话 , 明知高某是以贩养吸的毒贩子 , 之所以购买这24克冰毒就是用于贩卖的 , 那么就可以说宋某有协助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 , 从而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
但透过案件的细节 , 可以了解 , 宋某在两次购毒过程中 , 其实也就只是起到一个代购人的角色 , 跑腿买货的工具人罢了 , 连居间都算不上 。
【替他人购买毒品,缘何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宋某去拿毒品前 , 高某已经和毒贩陈某商讨好了交易的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等细节 , 而宋某根本就不认识陈某 , 也未直接与陈某联系 , 也没有与陈某直接接洽的机会 。 并且根据宋某的供述 , 同案人陈某及高某的口供 , 宋某在帮高某购买毒品的过程中 , 也没有获取到任何的利益 。 所以 , 就不能说宋某是居中获取利益 , 不能说宋某是变相加价 , 宋某并不是倒卖毒品型贩卖毒品 。
另一方面 , 宋某供述他仅知晓高某是吸毒人员 , 并且高某自己承认自己是以贩养吸 , 自己有吸食的毒品的习惯 , 这些证据也证实了宋某主观上确实不明知高某有贩毒行为 , 故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情形 , 也不具备按照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的条件 。
在否定完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之后 , 控方提出宋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 , 宋某究竟构不构成运输毒品?如果构成 , 宋某的刑期同样可以判到7至15年有期徒刑 。
那么对宋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这样的指控 , 又该如何思考呢?
运输毒品的入罪思路比较简单 , 只要你携带了数量较大的毒品 , 然后让毒品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中 , 就可以说你构成运输毒罪了 。 比方说 , 你把几十克冰毒放在包里 , 从天津到北京 。 又比如说 , 你在深圳买了几十克海洛因 , 放进自己的内裤 , 蒙混过关 , 顺利带回了广州 。
但我们经过分析后 , 可以看到 , 宋某第一次替高某代购24克冰毒是在同城区的一个加油站 , 第二接毒品的地方是在一个酒店 , 距离高某的住所连十分钟车程都不到 。
这里面就有学问了 。 在同城内 , 在如此短的距离内去代购毒品 , 还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吗?
需要说明的是 ,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 , 对短距离运送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存在争议的 。 有的人持肯定观点 , 其认为运输毒品是一种客观行为 , 只要被追诉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自身或者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运输毒品的 , 不论距离长短 , 都构成运输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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