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抢朋友30万将人杀害潜逃,23年后因诈骗被捕,案情曝光( 二 )


刘某某在哈尔滨市作案后潜逃 , 化名李某某藏匿 , 并于2007年左右来到辽宁省大连市 , 与其同居女友邵某一同在沙河口区打工 。 案发前 , 刘某某谎称自己为长春市公安局退休警察、某公寓的老板、他的父亲、姐姐、女儿有特殊工作背景 , 诈骗被害人袁某 , 孙某等6人的钱款 , 共计26万余元 , 并挥霍一空 , 在被害人向其追讨过程中 , 推脱还款并逃匿 。
被诈骗人袁某痛苦地回忆说 , 我管李某某叫干爹 , 他自称长春市公安局处级干部退休 , 并说他爹是长春市市委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 还说现长春市公安主管刑侦的许某 , 是他一手提拔的 , 还收到一个自称是许某的人给我发的短信 , 还说他哥是中组部副部长 。
李某某让我帮他介绍个投资项目 , 我带他到孙某的诊所 , 李某某问孙某想不想在北京开诊所 , 他投资 , 把我一起带上 。 还说他姐是大连舰艇学院的少将 , 他姐的学生是吉林长春市中医院院长 , 可以帮孙某办一个高某称 。
我和李某某之后又去过孙某的诊所 , 李某某说找2个人办要7万 , 两个月办成 , 办不成返利息 , 当天我和孙某去找李某某 , 孙某让李某某打个收条 , 李某某说写借条 , 我帮着写个借条 , 李某某签字按手印 。 7万元先存到我卡里 , 我取出交给李某某 。 孙某的事没办成 , 期间李某某让孙某去长春中医院 , 说事情办成了 , 结果没办成 , 李某某没给我好处 。
刘某某被捕后辩解称 , 他确实设计了骗局 , 并将被害人携带到案发现场的30万元中的10万元 , 以交定金名义拿走后逃离现场 , 但对被害人的死亡不知情 , 诈骗犯罪他否认虚构借款事由 , 否认在袁某处借款 , 对其他人借款是借贷关系 , 没有诈骗 。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 指控抢劫犯罪缺乏直接证据 , 指控诈骗犯罪也不成立 , 应系民间借贷 。
被害人马某近亲属的律师提出 , 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谋财害命 , 客观上将被害人马某骗至案发现场 , 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哑铃 , 案发当日为防止他人进入犯罪现场 , 将另一把房门钥匙要下来 , 为犯罪创造条件 ,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 , 但案发现场只有刘某某一人 , 本案证据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刘某某就是真凶 , 请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 并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某购买哑铃、谎称其弟承揽工程需验资资金的犯罪事实 , 证人阿明、马某家属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 , 马某筹集30万元验资款并与阿明二人 , 带到案发现场的事实 , 阿丽证实案发当日犯罪现场房屋的钥匙 , 仅有刘某某持有 , 刘某某的供述亦证实其在案发现场 , 阿明证实刘某某故意将其支走后只有马某和刘某某在案发现场室内 , 刘某某在实施犯罪后又向阿明发传呼隐瞒掩盖犯罪 ,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 刘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
刘某某以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短信记录、交易明细、刘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 刘某某提出系民间借贷的辩解 , 与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 , 刘某某犯抢劫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责令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家属 , 人民币三十万元 。 责令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万元、施某人民币2万元、赵某人民币4千元、唐某人民币6300元、周某人民币6万元 。
【黑龙江男子抢朋友30万将人杀害潜逃,23年后因诈骗被捕,案情曝光】这正是天道好轮回 , 善恶终有报 ,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生活中 , 千万记得不要以为天上掉下来的是馅饼 , 很有可能是砸人的石头 , 害人之心不要有 , 防人之心不能无 , 面对巨大利益诱惑的时候 , 我们应该仔细思量 , 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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