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结婚不愿同房,丈夫要求退彩礼获支持:她这是以婚获利( 二 )


返还彩礼纠纷在现代婚姻中是十分平常的一种纠纷形式 , 但纵观曹石头和宋小英的婚姻彩礼纠纷案 , 细细斟酌起来又相当特殊 。 如果按照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 显然曹石头的彩礼是不可能退还的 。
毕竟两人已经办理了结婚证 , 具有合法婚姻的属性 , 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必须要退还彩礼 , 只有当事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才能返还部分彩礼 , 但要证明生活困难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 在整个案件当中 , 曹石头基本上不符合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
但根据曹石头诉讼请求和基本事实 , 这场婚姻又和骗婚还有一段差距 。 因为骗婚必须具有骗婚者没有结婚 , 是为了骗取财物 , 并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 还有一方面骗婚者在骗婚前已经结婚并没有离婚的 , 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
如果宋小英收取彩礼之后并没有和曹石头结婚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 这当然是毫无争议的骗婚行为 , 但两人又办理了结婚证 , 且宋小英前面两次婚姻均有离婚手续 , 判定宋小英是否具有骗婚的行为没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 也让这场纠纷的解决陷入一定的困难 。
以婚获利应返彩礼?但任何事都难不倒英明睿智的法官 , 在受理曹石头要求返还彩礼并离婚的诉讼之后 , 承办法官调取了宋小英的相关资料 , 在综合研判之后 , 宋小英的奇异婚姻经历让人大跌眼镜 。
经查证 , 宋小英之前的两段婚姻 , 均与曹石头的婚姻过程、行为表现十分相似 , 都是在和男方认识很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 , 而且婚后均不愿同房 , 不久之后便因为钱财发生矛盾 , 宋小英就搬回娘家居住 。
从两次离婚的事实来看 , 都是男方提出主张 , 认为宋小英只是将婚姻当作买卖 , 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 , 有骗婚嫌疑 。 虽然宋小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上骗婚的主要构成要件 , 但从其两次婚姻经历来看 , 这里面还是问题颇多 。
首先 , 宋小英的婚姻过程十分简短 , 时间仓促 , 而且发生矛盾后便回娘家居住 , 没有继续和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 , 也不同意离婚 , 最终由男方提出离婚诉求 , 这简直就像早已经编排好的剧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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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英在多次离婚诉讼中均占据了上风 , 因为男方主动离婚 , 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 因此无法判定让宋小英返还男方彩礼 , 最终都以离婚男方损失彩礼金而告终 。
这一系列的巧合让法官豁然开朗 , 虽然宋小英的行为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 也够不上骗婚的要件 , 但绝对是违反我国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的 , 宋小英在短短几年时间内 , 涉及的离婚纠纷就多达三件 , 并且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 , 均未返还彩礼 。
宋小英在三次婚姻中 , 均是因结婚收取巨额彩礼 , 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 , 不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 , 由此可见 , 宋小英的行为系通过订立婚姻而获利的不当行为 。
这种行为足以证明宋小英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 , 而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婚姻 , 这种婚姻不符合社会伦理价值 , 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 应当予以解除并返还男方彩礼金 。 最终 , 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 宋小英全额返还曹石头彩礼金86000元 。
婚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伦理体现 , 不仅要依法 , 还要遵从公序良俗 , 社会道德 , 更不能将婚姻当作获取暴利的一种工具 , 这不仅会被千夫所指 , 更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 严重的还有可能身陷牢笼 。
【山东一女子结婚不愿同房,丈夫要求退彩礼获支持:她这是以婚获利】当然 , 我们在谴责宋小英的这种可耻行为的同时 , 也应当对高额彩礼现象进行深刻反思 , 正是因为有高额彩礼的存在 , 才让宋小英这种钻法律空子的“骗子”如同牛皮癣一般存在 , 但愿广大年轻人都能以此为鉴 , 自觉抵制高额彩礼 , 让婚姻回归朴实 , 让有情人终成眷属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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