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老太赠孙女3套房,孙女以为稳了拒赡养,奶奶反诉:撤销赠与



苏州老太赠孙女3套房,孙女以为稳了拒赡养,奶奶反诉: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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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老太赠孙女3套房,孙女以为稳了拒赡养,奶奶反诉: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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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老太赠孙女3套房,孙女以为稳了拒赡养,奶奶反诉:撤销赠与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 。 ”是人世间的一大遗憾 , “家有一老 , 如有一宝 。 ”如果家中有慈爱的老人尚在 , 就是一种福气 , 如果这个老人还赠给你3套房产 , 你不好好孝顺她实在说不过去 , 但偏偏有人做了这样没良心的事 。
2020年年底 , 苏州的陆奶奶和亲孙女闹上了法庭 , 孙女告陆奶奶侵犯了她的权益 , 在没有经过她允许的情况下将她名下的房子租了出去 。
乍一看好像是陆奶奶没理 , 即便是亲奶奶她也无权支配孙女的财产 。 但这房子本来是陆奶奶的老房子拆迁得来的 , 陆奶奶的儿子儿媳都过世了 , 只留下这个孙女 , 她知道自己年事已高 , 怕自己过世后遗产分配起争端 , 也是想着孙女能对自己好一点儿 , 就将房子赠送给了孙女 , 放在她名下 。
但在签订房产赠送合同时 , 陆老太太也留了一个心眼 , 她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要留一套小房子给自己住 , 二是要求孙女尽到赡养义务 。
根据《合同法》订立原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 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就合同附加条款来看 , 即便陆奶奶不提这两个要求 , 孙女也是要尽到赡养义务的 , 因此她的条件合理 , 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合同是成立的 。
但现在的房子在孙女名下 , 她确实无权出租 , 除非她撤销赠与 , 将房子拿到自己手中 , 那么作为房屋主人 , 她是可以出租的 , 已经赠送出去的房子可以拿回来吗?如果有下列情形是可以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根据赠与合同上附加条款 , 陆奶奶的孙女应该对她尽赡养义务 , 如果没有尽到陆奶奶可以撤销赠与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陆奶奶将房子赠给孙女后 , 为了不给孙女添麻烦 , 选了最小的一套安置房居住 。 陆奶奶独自在安置房住了一年 , 据周围的邻居说 , 过年的时候她孙女一家有去看看她 , 其他时候基本没去过 。
后来陆奶奶身子骨不太好 , 爬楼也不太方便 , 身边没人照料 , 就住到了养老院 。 陆奶奶自己有退休工资 , 但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还不够 , 孙女又不肯出钱 , 她就把自己住的那套房子租出去 , 用来付养老院的费用 , 据陆奶奶说 , 自己住养老院快一年了 , 孙女都没来看过 , 电话都没打过一个 。
根据陆奶奶的描述 , 她的孙女很显然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但陆奶奶的孙女却说 , 是老人自己要去住养老院的 , 自己也经常去看她 , 并不是没有去过 。 到底谁的话是真的?这其实不难验证 , 2020年出于疫情期间 , 去养老院探望是要进行登记的 , 在查看养老院登记记录后 , 发现上面根本没有她孙女的名字 。
综上所述 , 法院支持陆奶奶撤销赠与合同 , 3套房子重新回到她名下 。 陆奶奶的孙女不服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陆奶奶的孙女以为自己拿到房子 , 就万无一失了 , 没想到最后因为“不孝”竹篮打水一场空 。
若是陆奶奶年老体弱 , 失去自理能力 , 而她的孙女对她不管不顾 , 情节严重 , 她孙女可能涉嫌遗弃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陆奶奶没有退休金和房子傍身 , 很难想象她的晚年会遭遇怎样的艰难 。 而陆奶奶的遭遇也提醒很多老年人 , 不管是为子女还是为自己 , 防人之心不可无 。 虽然社会一直倡导“百善孝为先” , 但孝与不孝 , 自在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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