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虽然吴良仁和梅小馨的行为尚不构成虚构事实 , 骗取钱财的行为 , 但属于恶意逃债的行为 。 恶意逃债本身并不会被定罪 , 但如果在诉讼前利用离婚的方式恶意分割财产 , 在法院查实后 , 是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的 , 而且并不影响对行为时间的判定 。
也就是说 , 只要你欠债 , 在未得到债主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许可的情况下 , 私自处置财产或共有财产 , 都有可能构成恶意逃债 , 一旦形成事实 , 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这也是为何周大运会提出财产保全的关键之处 , 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 , 虽然构成了事实 , 也很有可能造成周大运讨债困难 。
因为证据确凿 , 法院最终作出吴良仁归还周大运20余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及其他合理费用的判决 , 但吴良仁收到判决书之后 , 既没有提出上诉 , 也没有按照判决履行 。 无奈之下 , 周大运只有彻底撕破脸 , 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
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 , 周大运的讨债之路又遇到了阻碍 。 因为早前吴良仁和梅小馨向当地提出的房产变更申请得到受理 , 这仿佛成为吴良仁的一根救命稻草 , 于是他拼命的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 , 要求将房产过户给梅小馨 , 但均被法院驳回 。
虽然法院并未支持吴良仁的诉求 , 但对于周大运来说还是一道法律难题 , 从整个案情来看 , 当时吴良仁向周大运借款并未牵扯梅小馨 , 而此时吴良仁又将原先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转移给了梅小馨 , 如果梅小馨执意要求变更的话 , 则法院只能执行吴良仁现在名下份额 , 也就是房产份额的1% , 这显然无法抵消吴、周之间的债务 。
侵害第三人权益应撤销?周大运究竟该怎么办 , 才能依法讨回自己的债务呢?经过对吴良仁及梅小馨的离婚协议书、房产份额比例协议书的研究 , 周大运认为 , 吴良仁和梅小馨之间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份额比例协议书对自己权益构成侵害 , 应当属于无效协议 。
按照法律规定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从已知的事实和法院判决可以肯定 , 周大运和吴良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 吴良仁与梅小馨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 女方向男方支付经济补偿35000元”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 足以让人相信吴良仁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规避个人债务的意向和行为 。
本文为京子光原创作品 , 欢迎阅读 。
吴良仁与梅小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处置条款 , 足以影响周大运对吴良仁债权主张的实现 , 从属法律规定 , 周大运是有权主张撤销吴良仁与梅小馨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用财产的条款 , 法律也应当予以支持 。
最终 ,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吴良仁与梅小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属梅小馨的约定 , 撤销二人签署的房产份额比例协议 ,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房产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的共有状态 。 但吴良仁对此极度不服 , 遂提出上诉 , 令人欣慰的是 , 二审法院维护了一审判决 。
本案以周大运诉求得到支持而告终 , 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 借了钱就得还 , 而不是想尽办法逃避 。 人无信不立 , 业无信必衰 , 信誉是一个人的最大的财富 , 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失去信誉 , 这样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 最终无路可走 , 得不偿失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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