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公把俩人告了:还我房屋款



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公把俩人告了:还我房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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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公把俩人告了:还我房屋款



儿子儿媳快离婚了 , 此时公公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称小夫妻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所借 , 两人一直没有归还 , 因此要求立即返还 。 儿媳则认为没有借款 , 刘某彬要求还款目的是意图通过诉讼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 居心叵测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这家务事该如何断?日前 , 由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刘某彬与被告刘某、姜某玲借债合同纠纷案 , 已经审理完毕 。
据判决书显示 , 刘某彬庭上陈诉 , 刘某彬是刘某的父亲 。 刘某彬为了照顾儿子 , 将自己位于吉林省延吉市的住房卖掉 , 到白山市购买房屋 , 并于2008年7月赠与刘某16万元 , 用于刘某在白山市购买住房 。 2015年7月 , 刘某与前妻孙某离婚 。
【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公把俩人告了:还我房屋款】2016年3月 , 刘某与姜某玲结婚 , 2018年刘某到浙江省海盐县工作 。 这次为了照顾儿子和孙女 , 刘某彬再次卖掉白山市房屋 , 收到房款后到海盐县买了一套房子 。
这次可谓是举家搬迁 , 不光老父亲卖掉了房子 , 刘某也将白山市的房子卖掉 , 全家搬到海盐县生活 。 由于刘某和姜某玲需要在海盐县购买房屋 , 刘某房屋变现的29万元不足以支付购房款 , 因此小夫妻俩便向刘某彬借款20万元 。
刘某彬将钱借给儿子后 , 手里的钱不能购买自己之前想要购买的房屋了 , 加之海盐县房屋贷款比较复杂 , 刘某彬年级也大了 , 无法贷款 。 在房屋中介的建议下 , 刘某彬父子商议以刘某夫妻名义购买海盐县的房屋 , 该套房屋首付款386 , 211元 , 这笔钱由刘某彬实际支付 , 每月月供由刘某彬从自己的银行卡转到刘某银行卡后刘某代为支付 。
房屋交付后 , 刘某彬多次要求将房产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 , 但刘某、姜某玲两人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为由拒绝过户 。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刘某彬只好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债务 , 归还欠款434 , 512.36元 。
刘某庭上辩称 , 父亲刘某彬所言属实 。
对于这笔钱 , 儿媳姜某玲却另有说法 , 她认为此次诉讼是刘某彬父子自导自演的闹剧 , 意图通过诉讼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
姜某玲辩称 , 刘某借款购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房屋的事实 , 根本就不存在 , 姜某玲并没有从刘某彬处借款购买海盐县通元镇房屋 。
2021年1月26日 , 刘某彬起诉至海盐县人民法院 , 要求姜某玲和刘某协助将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房屋变更登记到刘某彬和刘某母亲王敏的名下请求 , 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二人申请撤诉 , 法院准予了撤诉 。
姜某玲与刘某在购买海盐县通元镇房屋前 , 为购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的房屋向刘某彬和王敏借款20万元 , 借款时一并向刘某彬和王敏出具了借条 。
在离婚诉讼期间 , 刘某彬和王敏于2021年1月26日在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姜某玲与刘某偿还借款 , 因借款购买房屋的事实存在 , 姜某玲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 经人民法院调解 , 姜某玲与刘某共同偿还刘某彬和王敏的借款二十万元 。
在刘某彬夫妇二人起诉要求姜某玲和刘某协助将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房屋登记在刘某彬夫妇名下未成的情况下 , 刘某彬与刘某又通过诉讼 , 主张借款以达到减少姜某玲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
综上所述 , 姜某玲主张在购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房屋时未向刘某彬借款 , 如果姜某玲向刘某彬借款也会如购买长安镇房屋一样向其出具借条 ,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刘某彬的诉讼请求 , 依法维护姜某玲的合法权益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彬系刘某父亲 。 刘某与姜某玲为夫妻关系 。 2019年初 , 刘某与姜某玲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的房屋一处 , 房屋总价款636 , 211元 , 房屋首付款386 , 211元 , 贷款25万元 , 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 。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 , 刘某彬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向刘某累计转账支付400 , 690元 。 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2月19日刘某分三次向海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上述房屋首付款376 , 2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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