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钩沉:1995年,韩国商人在津暴力强奸案始末( 二 )


李琳琳到了天亮 , 才步履蹒跚走出那间罪恶的房间 , 她打车回了家 , 进门之后 , 对着父母 , 哇哇大哭 , 在父母的追问下 , 她将遭到赵丙涣强奸的事实讲了出来 。 她的父母被激怒 , 立即报了警 。 法医对李琳琳进行了身体损伤检验 , 证明李琳琳受到了严重的暴力对待 , 眼、耳、颈、手臂、后背、腿、肩、腋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 敏感部位有明显撕裂伤 , 8处皮下出血、淤血、表皮脱落 , 肿胀不同程度的损伤 , 分析符合拳击、鞭打、掐捏、扼颈所形成 。
赵丙涣被抓获后 , 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 反倒诬告李琳琳冤枉他 。 他并不否认跟李琳琳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但全都是因为李琳琳见他有钱有势 , 有意诱惑他 , 并提出跟他玩“暴力游戏” , 但他根本没有想到这是李琳琳的诡计 , 目的就为以身体上的伤痕威胁他 , 对他进行敲诈勒索 , 他当时身上没有太多的钱 , 所以只能将钱包里面仅有的950元人民币给了李琳琳 。 李琳琳一定因为没有得到理想的价码 , 这才对他怀恨在心 , 将他诬告 。
被告摇身一变成了原告 , 而受害者反被诬陷为犯罪者 , 这一来 , 就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 双方都表示自己才是受害人 , 对方才是真坏蛋 。 警方只能根据两人的口供进行排查摸索 , 经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 , 又询问了当时在酒楼值班的工作人员 , 并得到了李琳琳那个亲戚的有力口供 , 结合种种证人、证物、证词 ,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丙涣犯罪行为属实 , 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 并企图掩盖强奸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39条第1款、第60条 , 认定赵丙涣暴力强奸罪名成立 ,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 并将赃款950元予以没收 。
【旧案钩沉:1995年,韩国商人在津暴力强奸案始末】赵丙涣不服判决 , 于1996年1月30日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 最终认定一审判决对赵丙涣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合理 , 故维持原判 , 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至此 , 这桩韩国商人在津暴力强奸案宣告结束 , 赵丙涣这头恶狼的獠牙终于被拔掉 , 等待他的恐怕不只是坐牢这么简单 , 那些稍有血性的狱中男儿只怕不会让他的日子过得太舒坦 。 这就叫罪有应得 , 哪怕在狱中的遭遇再不堪 , 也不值得丝毫同情 。
(注:本文参考自《今晚报》、《天津高等法院案件分析》 , 为真实案例 , 为尊重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 , 故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 配图取材自网络 , 与文中人物并无实质性关联 , 仅作为示意图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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