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他下定决心再也不和母亲来往的时候 , 变故却突然发生 。 今年下半年 , 他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单 , 母亲竟然把他告上了法庭 , 同时要求自己的姐姐和他尽到赡养义务 。 当他去询问详情的时候 , 这才知道了前因后果 。
原来母亲小莲老来成了寡妇 , 丈夫已经离世 。 她没有经济来源 , 无法独自生活 , 想去和大女儿住在一起 。 但是大女儿表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 她没有道理养母亲 , 应当让弟弟管这事儿 。 小莲一听 , 感觉也有几分道理 , 但是毕竟她和儿子很早就断了来往 , 现在再过去请求他养自己恐怕没法达成目的 , 于是便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 直接将这一双儿女告上了法庭 , 希望他们同时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 小余非常愤怒:早些时候我让你跟我一块生活你不肯 , 现在没人养你你倒是来了!
那么小莲的诉求合理吗?谁来养她比较合适呢?
从道义的角度来说 , 既然小莲当初带着女儿走了 , 这么多年也只抚养了女儿 , 那么养老人的责任应该由女儿来承担 。 虽然我国传统思想“养儿防老” , 通常是由儿子来尽赡养义务 。 但其实这种思想是一个陋习 , 它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样 , 都是很不合理的 , 不符合我国现代社会的文明观和价值观 。 儿子和女儿一样 , 都是父母的孩子 , 应该同等看待 。 不能因为女儿嫁了人 , 就认定她已经完全和原生家庭没有关系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这个成年子女并没有被父母再婚的情况限制 , 也就是说 , 如果父母有过二婚的经历 , 原生子女同样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听上去这条规定很不合理 , 不过现实中调解、判决并不会那么死板 , 因为《民法典》还有一条规定: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 ,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在上述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中 , 并未明确规定子女间的赡养顺序和优先顺序 , 所以可以按照习惯、公序良俗来解决问题 。 在本案中 , 母亲小莲自从离开家以后 , 几乎没有再和儿子一家来往过 , 都是和女儿住在一起 , 因此按照我们日常的生活习惯 , 应该由女儿来赡养更符合道义和人情 。
不过这起案例最后 , 母亲和子女并没有真的对簿公堂 , 而是在开庭前就已经通过村民、媒体的调解达成了共识 , 姐姐、小余和母亲共同决定 , 由姐姐负责照看母亲 , 而赡养费用由姐弟两人平摊 。 其实这个结局还是相对公平的 , 也希望母亲小莲在经过这件事以后能反思一下 , 为什么年老之时无人赡养 。 之所以现在有这样的困窘 , 其实是她自己早年埋下的祸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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