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女子穿短裙翻电梯摔成九级伤残,向商场索赔85万,法院判了



珠海一女子穿短裙翻电梯摔成九级伤残,向商场索赔8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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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女子穿短裙翻电梯摔成九级伤残,向商场索赔8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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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立则磬折 , 拱若抱鼓 。 动静有节 , 趋步商羽 , 进退周旋 , 咸有规矩 。
我国被称为礼仪之邦 , 拥有几千年礼仪文化 , 光是行走 , 站立、坐姿都有讲究 , 想必很多都听过这么一句话: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卧如弓 。
这也是古人日常生活的行为举止 , 当然了 , 现在没有这么多规章制度 , 但是依旧需要注重行为举止 , 遵守规章制度;但对于醉酒 , 撒酒疯的情况恐怕也顾不了那么多 , 珠海一位23岁醉酒女穿着短裙跨越电梯 , 结果造成九级伤残 , 还一纸诉状将某商场告上了法庭 , 索赔85万元 。
2020年6月 , 张女士来到珠海某商场用餐 , 因为外貌出众、身材姣好一入店就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 张女士吃饭过程当中还喝了一些酒 , 喝得虽然不是很多 , 但也有一些醉意 。
张女士用完餐后准备离开商场 , 不过搭乘电梯时不知道是不是醉意微浓 , 手提包掉到了电梯扶手外侧钢架上 , 对于女孩子来讲 , 包包可是非常珍贵的东西 , 张女士当即逆行 , 准备去捡包 。
从商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来看 , 张女士身穿短裙 , 准备跨上电梯扶手 , 周边的工作人员眼看有些不对劲就出声制止 , 但“警告”和“包包”谁更重要 , 当然是后者 , 张女士跨上电梯扶手 , 并翻越;不过电梯还在运作 , 张女士在踩上钢架时被惯性甩了一下 , 加上醉酒状态 , 很难自控 , 张女士从钢架上掉了下去 。
张女士所处的位置在三楼 ,她从三楼跌到了一楼 , 摔成了九级伤残 。
除了身体上的疼痛外 , 张女士还面临一大笔医药费 , 张女士觉得商场有责任 , 于是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 索赔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85万元 。
按照法律规定来看 , 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每一个商场都有安全保障义务 , 如果是因为商场的失误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况 , 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张女士认为商场存在失责情况 , 因为电梯钢架边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 她在不知道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踩踏了钢架 , 结果导致了摔伤 。 同时表示一旁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制止 , 商场存在安全漏洞 。
侵权案件往往讲究四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来看 ,商场存在安全漏洞 , 没有设立安全标志 , 导致她在主观认知上产生了一种错误观念 , 她误以为跨越钢架是安全行为 , 但因为商场的疏忽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 , 因此构成因果关系 。
张女士虽然这么认定 , 但是法律有法律的规定 , 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 , 如果是这样 , 那岂不是要乱套了 。
虽说张女士给出的理由有些荒唐 , 但商场还是需要给一个解释 , 商场表示在电梯上下端都有安全标志 , 他们并不存在安全方面的漏洞 , 而工作人员看到张女士的时候也出言制止 , 但工作人员距离张女士还有一些距离 。
从张女士跨越电梯扶手到跌落只有短短的几秒钟 , 工作人员根本就反应不过来 , 不能苛刻要求工作人员时时刻刻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 。
而张女士不仅在商场喝酒 , 还在醉酒的情况下选择翻越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当预料到该事件会产生的后果 , 但她却忽略安全意识 , 任由其发生 。 张女士应当承担全责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经法院审理调查 , 认定商场并未安全漏洞 , 张女士因个人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 承担全部责任 , 驳回张女士85万元赔偿金的诉求 。
法院的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 还了社会一个公道 , 张女士作为一个公民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 拒绝“和稀泥”的情况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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