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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是如此解释“偷”:苟且也 。 从字形上看 , “人”和“俞”联合起来便表示“走捷径的人” , 因为古代象形文字“俞”字像一个房屋 , 可表示富有 , 有房有财产 。 古往今来 , 总有些想要不劳而获之人 , 尤其在七八十年代 , 火车上时常会发生钱财被偷的事情 , 而今天就来讲讲贼王黄庭利的事情 。
黄庭利出身贫困 , 其实在当时 , 大家都在为温饱奋斗 , 黄庭利在成长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挫折 , 对金钱充满了渴望 , 然而与其他脚踏实地的人不同 , 黄庭利看到了“偷” , 只要手法娴熟 , 钱财手到擒来 , 黄庭利觉得这是个快速致富的法子 。
【偷遍36趟火车,成首个被判死刑的小偷,贼王“黄瘸子”有多嚣张?】但扒手中也有规矩 , 各有各的地盘 , 黄庭利是个“新人” , 不懂规矩 , 没少被排挤 , 可黄庭利却是认准了这条路 , 如果黄庭利把这股韧劲放在正事上 , 也未必过不上好日子 , 但黄庭利偏偏肯在“偷”上面下功夫 , 为此 , 黄庭利还瘸了腿 。
1976年 , 黄庭利从山东返回黑龙江省鸡东县 , 在火车上实施盗窃 , 跳车时发生意外 , 使得右腿被火车轧断 , 黄庭利从此瘸了 , 也就有了“黄瘸子”的称号 。 由于黄庭利对偷十分坚持 , 同行中都有人对他施以同情 , 告诉他去拜高人为师 。
黄庭利也的确找到了扒手口中所说的高人 , 出师后黄庭利与其他扒手比拼 , 技高一筹 , 成了哈尔滨市的“贼王” , 可这些人做的都是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 黄庭利的心里也很明白 , 但他却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 , 甚至扩大了自己作案的“领地” 。
通过偷 , 黄庭利的生活是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得而知 。 但退居幕后 , 黄庭利领导了一个犯罪集团 , 这也是黄庭利心存侥幸 , 认为是“徒弟”实施了偷窃的行为 , 就算警方调查到了他的头上 , 他也不可能受到较大的刑罚 。
面对前来学习的徒弟 , 黄庭利对自己的“手艺”也是毫不吝啬 , 不过他也有自己的规定 , 那就是从不偷孕妇和穷人两类人 , 可其他人脚踏实地的生活 , 就活该被偷吗?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 , 警方对于火车上的扒手也打击过多次 , 但却是扑灭一波另波又起 。
从1976年至1984年 , 全国7省、30多个县城、36趟火车都遭了殃 , 坐趟火车不容易 , 乘客都提心吊胆 , 生怕一个不留心 , 藏着的钱就没了 , 而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 , 最终注意到了黄庭利 , 这一犯罪集团猖狂八年 , 涉案金额巨大 , 造成了极大恶劣的影响 , 严重破坏了群众的日常出行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次偷盗个十几、二十块钱 , 可能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但多次偷盗 , 即使涉案数额较小 , 但也可能构成犯罪 , 以盗窃罪论处 。
犯罪集团则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 , 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犯罪组织 。 由于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很大 , 因此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除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外 , 都应从重处罚 。
黄庭利以为自己不过是教授了些盗窃技巧 , 犯罪情节不高 , 但其实他作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 在量刑上应依法从重 。 1984年黄庭利及其领导的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 后果十分严重 ,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黄庭利最终被依法判处了死刑 , 他也成了我国首个被判处死刑的小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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