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臣秦桧金人奸细说 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 三 )


再次是署名金通直郎秘书省著作骑都尉张师颜的《南迁录》 。其记载说:根据金国史,天会八年(1134)冬,金诸大臣考虑南宋君臣正在竭力复仇,要想办法制止它,而形势的发展看来难于使它自行屈服 。鲁王说:“惟有派个宋臣先归,对其君臣示以威胁,使他们顺从和议,而我方假装不从,然后勉强同意,事情或可以定 。”忠献王说:“此事在我心里已考虑二年了,只有一秦桧可用 。秦桧初来,说赵氏得人心,必将有人继承其业;说张邦昌不为人所悦服,虽立又何济于事?不及半年,其言皆验 。我颇喜欢这人,放在军中试以办事,能委曲顺从,间或也语以形势利害,始终言南自南、北自北 。若纵之归国,宋人喜慷慨说事,秦桧必能得志,也只有此人能助我金国 。”等到忠献王掌得权位时,其计划开始执行 。
《南迁录》主要记载金宣宗贞祐元年(1213)金南迁汴京事迹,成书时间较《老学庵笔记》更晚,作者张师颜,不详其人 。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认为,此书为宋人杜撰以雪忿之词,俱假造事实以佐证之,其间有明显牵强附会者,而岁月时间又皆抵牾不合,更证其伪造妄作 。清《四库全书总目》也指出:通观全书,“舛错谬妄,不可胜举,赵与时《宾退录》、陈振孙《书录解题》皆断其伪” 。如上述所谓鲁王、忠献王云云,纯系宋人口吻,与金朝国史语言毫无相似之处 。书之伪作,可成定议,所言秦桧事,当然不足信 。
最后还有一件事,其真伪与否也与秦桧是否为“奸细”大有关系,这就是所谓:“兀术遗桧书” 。据说在绍兴十年(1140),岳飞取得颖昌大捷之后,金将兀术曾有一书寄给秦桧 。岳珂所编《鄂王行实编年》载:“查食龠曾谓人曰……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 。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 。’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 。”岳珂还说,岳飞颖昌大捷“杀其统军、上将军夏金吾”,并在另一处说,夏金吾即兀术之婿 。这条记载及相关材料别无旁证,因而引起后世的争议 。
有学者认为,此条史料为“孤证”,向以资料丰富著称的《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籍,可谓网罗荟萃,然都不载此事 。与查龠同时代的胡铨等人,都是坚决的反秦派,一贯竭力声讨秦桧的卖国行径,可是都没有提到过秦桧有这桩内外勾结、卖国求荣的事情 。所以很可能是岳珂的杜撰,因惟恐犯“指责乘舆”的大罪,便把罪名加在秦桧头上,以此解释秦桧要害死岳飞的背景原因,也为其祖昭雪提出最有力的证据 。同时,《金佗粹编》卷十六所录《王贵颖昌捷奏》中,未见有金将叫夏金吾者,连《金史》中也没有“上将军夏金吾”其人 。退一步说,即使金国有夏金吾其人,也不可能是兀术的女婿,因为女真习俗禁止与外族通婚,贵族尤其这样 。另外,如果杀岳飞是宋金和约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绍兴和约的达成应在岳飞死后,而实际上和约产生在岳飞被害前一个多月 。而和约缔结前,秦桧曾经把屠刀指向韩世忠,这不是与金人的要求相左了吗?还指出:高宗与秦桧尽管求和心切,如果认为他们相信只要杀害了岳飞,就能保证狡诈凶恶的金人会接受和议,似乎将他们两人看得过分天真了一些 。总之,这条材料为“孤证”,并不可信 。
也有学者反对简单否定此事 。由于秦桧父子当权时肆意篡改历史,而使当时有关岳飞的记载残缺不全,错误百出,其中不乏荒诞离奇、面目全非之处,所以不能苛求岳珂《金佗粹编》有关的错讹和疏略,也不宜对缺少旁证的史料一概否定 。宋朝的奏捷,常常不用金军将领的全部官衔和真实姓名,而往往用习惯简称 。如“龙虎大王”在战报中屡见不鲜,却无姓无名,后人只得根据其他史料推断为“突合速” 。其他如“翟将军”、“镇国大王”等都不见于《金史》,但并不能否定此人的存在,“夏金吾”也属此类情况 。还有,女真并无与外族通婚的禁令,其金主嫔妃中不乏外族人 。金世宗曾下诏安排契丹人与女真人杂居,男婚女聘,渐趋融合 。最后,和约达成协议到全部履行,中间应有一个时间过程 。绍兴和议一个月后杀害岳飞,是完全可以作为其协议的一部分 。宋高宗下决心杀岳飞,可以是向金表示和议诚意的一个重要行动 。当然,也没有“兀术遗桧书”的确凿证据 。
尽管秦桧南归后的所作所为,确实很像一个金国打入南宋内部的奸细,但人们也确实拿不出一条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 。秦桧死后的一百余年间,人们对他十分痛恨,对他的南归,尤其是“全家得还”,觉得甚为可疑,但依然无一人能够提供出确凿的史料来证明秦桧就是金人纵归的奸细 。若没有更新的史料发现,这个谜难以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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