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
何观舒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 专注虚开、税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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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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