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两次成功免死

章士钊,字行严,1881年生于湖南善化(今长沙)的一个耕读之家 。章士钊早年自新闻界起家,1903年仅22岁就被聘为《苏报》的主笔 。章氏年少激进,主导《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排满反清、倡言革命的文章 。由于章士钊在《苏报》连续刊载激进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中的《苏报》诉至会审公廨,章炳麟、邹容等涉案作者被捕入狱,《苏报》亦被查封 。此即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 。
经此一事,章士钊在政治上的主张愈加激进,甚至开始着手进行实际的革命工作 。次年11月,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王志春,章士钊被迫流亡日本,后前往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政治等科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孙中山的邀请之下,章士钊携眷回国,一度担任国会议员、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等职 。
1930年,章士钊重返上海,执律师业,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
壹辩
为“因言获罪”的诤友陈独秀辩护
“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
章士钊素为报刊界闻人,当年远赴英伦学习法律的机缘也因有关言论自由的“《苏报》案”而种下,他执律师业后所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性案件也是“因言获罪”之案 。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协同法租界总巡捕房持第一特区法院所出具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国”罪将陈独秀(字仲甫)及其领导的托派中央常委机关同事彭述之、宋逢春等抓获 。两日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给国民党当局,旋被押解至南京卫戍司令部军法司,外界盛传其将面临军法审判 。
在回答采访人员的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 。消息传出,章士钊、张耀曾、董康、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女法学博士郑毓秀等人纷纷表示愿意义务为其辩护 。
章士钊早在1902年就与陈独秀相识,在《苏报》查封以后,还与陈独秀共同创办《国民日日报》,一向视陈为诤友 。即使他与陈独秀的政见“绝不相容”,这次也毅然加入义务辩护律师的行列,“援手于不测之渊” 。最后,经陈独秀等人的商议,章士钊与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一共5人受聘担任辩护律师 。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 。其中,4月20日的开庭乃是此次审判的高潮 。法庭上,检察官朱隽提起论告指出:陈独秀所涉著述如《对时局宣言》《中国将往何处去》等,“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 。
针对检察官的论告,章士钊一一驳斥,凛凛然发表了长达53分钟的辩词 。章士钊首先指出本案应该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的区别 。在言论方面,他认为“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有充分发表之权……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 。在法律方面,他认为法律只惩罚现在已经发生的行为,而不惩罚将来还未发生的行为 。陈独秀所提的暴动只是理想,不是事实 。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对于现在还未发生的行为,不能施以刑责 。
对于“叛国”和“危害民国”的罪名,章士钊认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 。最后,他慨然恳请审判长宣判陈独秀无罪 。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量予减科”,判处13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15年 。陈独秀当场大呼不服,表示将要上诉 。
再论“政府不等于国家”,陈独秀得免于死
审判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汪原放整理陈案起诉、辩论、判决等各种文书,印行《陈案书状汇录》一书 。陈在狱中读罢,在章士钊的这些辩护词句上大作修改删减,还让汪原放将批本交章士钊过目 。他指着这些辩词对汪原放诉苦道:“我再也不要他替我答辩了……这成什么话 。”
然而,这些摩擦并不减损陈、章二人的友好关系 。章士钊对狱中的陈独秀自始关心,每每济助 。陈独秀亦仍然信任章士钊 。同年6月16日,准备上诉的陈独秀专门委托蒋豪士律师将上诉状带至上海与章士钊共同研究之后,才呈给最高法院 。
陈独秀的上诉状批评一审判决“显有疑义” 。上诉状再次陈述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叛国的判决无异于认同专制独夫的“朕即国家”之说 。在法庭之外,章士钊也撰写文章,同国民党喉舌《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治权之分,指责其“负党以驱”“生杀予夺”,行媒体审判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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