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桩畸形“老少恋”引发的血案(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出于卑劣目的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 , 蒋洪林本该被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但2008年11月6日 , 法院的判处却是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蒋洪林在关押期间 , 举报耒阳市某村村民邓某春于1992年打死刘某光的犯罪事实 , 并提供其藏身地点的线索 。 根据法律规定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故判处其死缓 , 但资家认为举报一事存在颇多疑点 , 因为蒋洪林在案件发生时才十岁 。 且事发之地离他家有40多公里 , 蒋洪林是怎么知道邓某春的犯罪事实与藏身之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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