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这个时间上来看 , 生孩子并不就只是母亲苏女士一人的事情 , 在法律上作为孩子父亲的刘先生对孩子也有抚养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的要求来看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如果作为父亲 , 刘先生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 , 作为孩子母亲的苏女士是有权利向其索要抚养费用 。 如果刘先生依旧不愿意进行抚养 , 那么苏女士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强制执行 , 争取孩子应有的权益 。
如果刘先生有能力承担但是依旧拒不执行的 , 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在《刑法》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有规定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因此 , 在法律层次上来说 , 刘先生并不是一句你去打掉就可以避免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 自己之前就没管好自己的行为 , 到了最后却逃避起自己的责任 , 这还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
而苏女士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 既然自己并不能保证孩子生下之后的生活 , 那强行将其生下也是一种鲁莽 , 苏女士的做法本身其实就是在满足自己当母亲的愿望 , 在意识到自己无法承担责任的时候 , 想要再找一个人承担 , 她的想法很好 , 但是世界上怎会有如此好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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