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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男子嫖娼后与卖淫女子产生感情恋爱 , 花10多万欲谈结婚遭拒怒而报警
#律视角看法#
近日 , 黑龙江牡丹江江南派出所接到报案 , 男子肖某自称在网上与女子甄某相识后 , 两人相约在宾馆开房 , 并以500元一次发生了关系 。 一来二去 , 肖某竟然神奇的爱上了甄某 , 而甄某对此也没有拒绝 , 于是二人便谈起了恋爱 。 在此期间 , 肖某为甄某买礼物、转账等共计花费10余万元 。 最近他鼓足勇气向甄某求婚 , 却被对方无情拒绝 。 肖某越想越气 , 于是到公安局报案说自己被人骗了钱 。 结果 , 他和甄某都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
【黑龙江一男子嫖娼后与卖淫女子产生感情恋爱,花10多万欲结婚遭拒】(图片来源网络)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伤敌一千 , 自损八百 , 肖某也算是不懂法了 , 肯定想着都已经恋爱了 , 之前的嫖娼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了吧 。 殊不知 , 正是给民警提供了线索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对卖淫、嫖娼者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 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
问题在于肖某能否通过报警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10万余元【恋爱期间的花费定性】
恋爱期间的花费要求返还法律并没有规定 , 所以直接以这个理由起诉 , 法院会予以驳回 。
恋爱期间的花费不同于彩礼 , 支付彩礼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结婚 , 所以对于彩礼的性质 , 通说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 这里的条件就是缔结婚姻 。 而恋爱是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到分手或到结婚期间的状态 , 并没有任何规定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 但是从风俗习惯上来讲 , 通常都会互赠一些物品 , 或花费一些钱款 , 但是这些都是自愿的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却需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 比如购买房屋 , 购买车辆 , 大额转账 , 购买大额奢侈品等 。
对于这样的行为 , 已经超过一般恋爱的要求 , 要确定购买的目的 , 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是否有附带的条件 , 是否存在一方欺骗的情况 。
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花费了金钱构成诈骗吗?确认了恋爱关系钱也是自愿给我的不算诈骗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这里存在一些事实的认定 , 更存在证据的收集 , 予以确定恋爱期间的状态 , 如果对方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欺骗对方为自己购买大额财产 , 而又以自己设计好的理由要求分手 , 拒不退还大额财产 , 可以认定对方存在恶意和过错 , 应当按照不当得利或附条件赠与向法院起诉 , 要求返还 。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 , 需要针对不同案件 , 确定收集的不同内容 。
本案中 , 甄某和肖某还只是在谈恋爱阶段 , 肖某也是出于自愿为甄某花费的 。 并且这10万元应当视为一般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 。 甄某也没有说拿了钱就跑路 , 或者主动提出要和肖某结婚 , 以骗取肖某为自己花钱 , 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 可以认定甄某没有诈骗肖某 , 并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故意 , 甄某并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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