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6年,且没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一招让对方主动付款



工程款拖欠6年,且没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一招让对方主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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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6年,且没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一招让对方主动付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 , 是每个乙方都享有的民事权利 , 自然也当遵循这一规定 , 也就是说 , 如果超过3年 , 乙方依然没提起诉讼 , 就会失去胜诉权 。
因此 , 在工程款被拖欠后 , 乙方要么尽快起诉 , 要么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 , 采取一定的措施中断时效 , 否则诉讼时效一过 , 这笔钱很可能就拿不回来了 。 那超过3年诉讼时效 , 是不是工程款就完全拿不回来了呢?今天 , 建永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工程款被拖欠时间长达6年 , 且期间乙方没有中断诉讼时效 , 但建永律师依然凭借一个小小的举动 , 成功让甲方主动付款的案例 。
案例分享
2012年 , 某建设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合同 , 约定由建设公司负责股份公司发包的某变电工程 , 合同总价1000余万元 。 合同签订后 , 建设公司向股份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 然后组织人员、材料以及设备进场施工 。
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投入运行 , 2014年2月 , 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 , 但股份公司始终未支付尾款 , 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 。
期间建设公司曾多次口头催收 , 但并未形成书面文件 。 由于始终未能收回应得工程款 , 建设公司于2019年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
办理结果:胜诉
我中心代理本案后 , 由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领头办案 , 经过核实案情 , 宋律师发现 , 距离建设公司最后一次向股份公司书面催收已有近六年时间 , 期间建设公司也未采取任何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 如果直接提起诉讼 , 股份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 我方是无法胜诉的 。
为了提前规避这一风险 , 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类案信息以及最高院对各地方法院的复函 , 想到了一个办法:在起诉之前 , 先向股份公司寄送一份询证函 。
在询证函上 , 载明了股份公司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以及履约保证金的事宜 。 股份公司对询证函进行了签收 , 并加盖了公章 。 随后 , 宋律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并申请了对股份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
在庭审过程中 , 股份公司果然提出抗辩 , 称已过诉讼时效 , 但宋律师主张 , 股份公司既然签收了询证函 , 并在上面加盖公章 , 应该视为其认可债务并愿意继续履行 , 故诉讼时效应该从其签收询证函之日起重新计算 。
宋律师援引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复函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成功让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 , 股份公司表达了和解的意向 , 最终 , 在法院的主持下 ,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 股份公司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 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
代理思路
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意义 , 充分体现了在工程款案件办理中 , 一个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 如果按照常规思路提起诉讼 , 股份公司只要坚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 , 我方就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
但宋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 , 最终以“询证函”为破局点 , 在股份公司签收询证函后 , 果断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 并在庭审过程中 , 坚持认为“股份公司对询证函签收并盖章 , 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确认收到’ , 而是一种对债务的认可” , 这样一来 , 就成功规避了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风险 。
【工程款拖欠6年,且没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一招让对方主动付款】总而言之 , 在工程款案件办理时 , 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工程款律师 , 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 实现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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