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15届监管峰会|黄钢平:构建紧急采购制度应与修法统一考虑

作者:崔卫卫
2020年10月22日,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在江西省南昌市隆重召开。本届峰会主题为“科学监管抓关键之十:紧急采购·电子化·优化营商环境”。


统一|15届监管峰会|黄钢平:构建紧急采购制度应与修法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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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1月26日及时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采购便利化的‘绿色通道’,并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内控机制’,全国各地财政部门也相应出台了适用紧急采购的便利化采购政策。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配套、完善的紧急采购制度。”10月22日,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级巡视员黄钢平表示,“后疫情时期,应尽快开展综合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应对自如。”

黄钢平认为,《政府采购法》条款中与紧急采购有关的有三处:
一是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这就意味着不用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也就是说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是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之一“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是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之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但是,上述三条规定存在情形界定不清、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黄钢平说。
一是第三十条第三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这种紧急情况是因客观上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而造成的。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也是属于“因客观上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那么,前者需要按政府采购程序走竞争性谈判采购,而后者则“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是第三十一条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也同样属于“因客观上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第八十五条规定“不适用本法”,而第三十一条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虽然财政部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实行便利化的“绿色通道”,不用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也暴露出采购人不知该如何实施、采购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在后疫情时期,我们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尽快补齐短板,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紧急采购制度,以确保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实现采购目标。”黄钢平表示。
那么,如何建立完善紧急采购制度呢?黄钢平建议:
第一,与修法统一考虑。将建立紧急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法》修订范围统一考虑,理顺《政府采购法》提及的“紧急需要”“紧急情况”“紧急采购”情形,同时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紧急采购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统一|15届监管峰会|黄钢平:构建紧急采购制度应与修法统一考虑】第三,与其他配套制度综合考虑。紧急采购制度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相适应,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综合考虑,避免出现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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