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滚动|媒体调查推销信息扰民问题:“双11”还没到,短信电话轰炸已至( 三 )


10月28日 , 田桥收到了某护肤品旗舰店的来电 , 电话中 , 充满磁性的男导购热情地感谢田桥对其品牌的支持 , 随后声情并茂地介绍了该品牌“双11”的优惠活动和热销产品 , “期待您的光临” 。
这已经是田桥最近接到的第3通营销电话了 。 这3通电话分别来自3家不同的护肤品店铺 , 接通后对方都是声音富有磁性的青年男子 , 营销话术也大同小异 。
从短信到电话 , 田桥感到十分无奈:“一看是陌生号码 , 我还以为是快递或者其他重要电话 , 结果一接竟然是××品牌的营销电话 。 电话还不能像短信那样选择退订或无视 , 真的太烦了!”
事实上 , 每逢促销节点 , 电商平台及一些商家过量的短信、电话营销 , 已成为消费者的一大痛点 。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 , 在6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20天舆情监测期内 , 共收集有关广告短信类负面信息近6.5万条 。
报告称 , 广种薄收式的短信轰炸技术含量低、骚扰频次高 。 事实上 , 这种低成本制造“信息垃圾场”的短视行为就算偶有收益 , 其“变现”能力也相当有限 , 更多的还是惹人烦、讨人厌 , 最终也必将遭人弃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 , 短信、电话营销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载体 , 本身没有“原罪” 。 营销短信发展到如今“人见人厌”的地步 , 主要在于发送行为并未建立在消费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之上 。 消费者相对于平台和商家 , 往往显得十分被动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 , 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 , 则属于违法行为 , 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
张韬说 , 民法典中将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 , 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这种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过度营销的行为 , 还可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和隐私权 。 ”
群发产业链条成熟
商家可以批量购买
“我已经收到你们家无数条短信了 , 为什么还要打电话?你们这样已经造成骚扰了知道吗?!”最近 , 在接到推销电话后 , 忍无可忍的田桥发火了 。 电话那头先是一愣 , 表示很抱歉给她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 , 具体情况会反馈给店家 。
田桥又向该品牌旗舰店反映这一情况 , 客服称这是会员服务内容 。 对于“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的问题 , 客服表示自己不清楚 , 会就此问题向专员反映 。
采访人员查询包括该品牌旗舰店在内的10家网店发现 , 入会条件均要求消费者授权其获取并使用用户手机号等信息 。 《会员授权协议》《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文件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您授权本平台将您提交的信息存储并提供给店铺使用 , 同意此店铺向您发送邮件、短信、致电或专属客服信息”“您知悉并同意 , 商家/品牌将通过短信、专属客服等渠道向您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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