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游戏|网络游戏作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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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各部门
软件作为作品 , 著作权保护的是其表达而非思想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 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 与传统作品不同 , 计算机软件中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软件作品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 , 是程序作品的精华 。
相关专业人士只要掌握这种构思 , 即可开发出类似的软件 , 版权保护不能解决采用不同表达方式但却抄袭同一程序方案的问题 。 另外 , 将流程图代码化的工作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是件非常简单的事情 。 针对一些著名的大型网络游戏软件进行改写 , 将其构思技巧、技术方案和流程等作为核心重新编译代码 , 就可以得出一个完全不同表达形式的新的软件作品 。
鉴于这种困难 , 在司法实践中 , 网络游戏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一直向法院主张: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技巧、商业方法属于高科技创新和智力成果 , 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在著作权法架构下无法实现 , 则应当通过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 据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 。
1.从软件的专利化问题出发看游戏规则是否应当获得保护
把软件作为思想来予以保护 , 一直是软件业界选择作为改善软件保护条件和环境的最合适路径 。 专利法对于是否给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未予明确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主要有:
- 其发明主题仅是该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仅是存入存储器内、磁盘等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或 【射击游戏|网络游戏作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因为该计算机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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