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游戏|网络游戏作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二 )


即便将网络游戏程序中体现的智力活动规则、技巧或者商业方法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 前提也必须是其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 又包含技术特征 , 即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因而 , 如果网络游戏软件仅仅是智力活动规则、技巧或者商业方法时 , 其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 。 也就是说 , 其在著作权领域从表达角度得不到保护的东西 , 在专利权领域的思想角度 , 依然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 。

2.从法定的权利产生程序出发看游戏规则是否应当获得保护
与著作权由创作产生不同 , 专利权由国家授权产生 。 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和服务者主张游戏规则应作为智力成果获得保护 , 首要的权利义务是向国家授权机关申请专利 。 申请和授权的程序有一整套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 该程序是否具有专利性 , 是否属于包含了智力活动规则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 应当经过专利授权机关审查 。 相反 , 在侵权民事诉讼中 , 司法者对于一项尚未获得专利权的程序 , 无权限审查其是否具有专利性 。 侵权诉讼的法官无权决定某个程序中是否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技巧、商业方法 , 又包含技术特征 , 属于技术方案 , 在此基础上判决该程序所体现的商业方法和智力活动规则等应当作为法定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客体去获得保护 。

3.从知识产权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出发看游戏规则是否应当获得保护 。
专利法和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之所以不对单纯的智力活动规则、技巧、算法和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授予专利权 , 是因为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是人类智慧的基础单位 , 是科学和技术工作的基本工具 , 对这些基本工具赋予垄断性权利将会阻碍创新 , 有悖于专利制度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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