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法院:未构成侵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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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 , 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 , 其二维码为单字段 , 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 , 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 , 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 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 , 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 , 不构成等同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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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主张 , 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 , 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 , 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 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 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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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客公司主张 , 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 , 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 , 属于善意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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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 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 , 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 , 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以“两头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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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 , 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 , 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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