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调查网售团徽规格混乱质量差,大号团徽更显粗糙( 四 )

而在废止的《旧规》中,对于团徽的制售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团旗团徽由省级团委指定企业,按照制作要求生产。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私自生产团旗团徽。团组织订购团旗团徽,可由省级团委与定点企业联系,亦可由地(市)、县(市)团委和基层团组织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实行团组织内部供应销售。团旗团徽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各级团组织和团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团旗团徽。

《新规》对于团徽制售的规定则与《旧规》不同。《新规》规定团旗、团徽、团歌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对团旗、团徽、团歌的制作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团组织和团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团内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制作、使用、侵犯团的象征和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司法和行政机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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