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应当怎样申请( 三 )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 , 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 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 , 还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 , 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 , 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 , 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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