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宏观李超】地产政策周期异化与科技周期孕育——新供给价值重估理论(三)(25)

>> 4.2.2 修改法案,推动高新技术向私人部门转移

80年代之前,美国的法规制度限制了私人部门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比如,美国政府在1958年成立NASA的美国航空与航天联邦法案中,对有关专利权的细则进行了广泛的修改,将民间承包商的发明和它所带来的与航空航天相关的权利收归政府所有。该法案在实际上让政府垄断了航空航天(尤其是航天)的技术资源。

但是进入80年代,美国国会集中出台了多项技术转移相关法案,从立法角度推动了技术商业化。1980年,时任美国总统卡特签署《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实验室向各级政府及私营部门转让其拥有的发明和技术,是美国第一部促进技术转移的法案。同年,国会通过《拜杜法案》,该法案修改了《美国公共法案85-568》中关于政府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政府的规定,仅允许政府优先使用项目成果,并允许项目完成单位选择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而后国会又相继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等多项法案,这些法案鼓励政府及研究机构推广、转化知识技术,并赋予企业、机构拥有专利并进行商业化的权利,推动了产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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