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 | 一封来自证监局处罚公告 隐藏着黄氏兄弟中洲沉浮( 二 )

而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下,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将被视为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但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其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变动后,中洲控股控股股东依然为中洲置地,实际控制人仍为黄光苗先生,只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由49.37%的持股比例变动至50.06%。

虽然处罚如期而至,但回忆起黄光苗家族入股中洲控股的往事,本次事件或多或少有着以前的影子。

中洲控股往事

2014年3月14日之前,中洲控股的证券简称还是深长城。

黄光苗家族与中洲控股的故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1年。深长城当年半年报披露,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第二季度进驻深长城,拿下521.30万股股份,成为深长城的第五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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