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要“管好”也要“护好”( 二 )

一段时间以来,共享领域“退押金难”事件频发。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来代替预付资金形式。如果运营企业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同时,新规还提出了对用户资金的联合监管机制: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业内人士指出,针对此前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领域发生的“退押金难”问题,急需加强监管和确立规范。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政策是必要也是及时的。如今,大多企业都不再向用户收取押金,而是依托大的信用平台保障权益。

避免企业疯狂争夺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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