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鼓励金融机构为污水处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 )

二、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一)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城市建设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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