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出借人1年当5起民间借贷案原告即被纳入( 二 )

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应当包括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疑似职业放贷人为单位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

对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查。重点审查原告是否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案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

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仅供人民法院及相关协作单位内部掌握,不对外公示。

(本文来自于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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