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富豪涉嫌行贿财政部高官 涉邮储银行IPO认购及中法人寿收购案( 三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案发后刘小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其案发后能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小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邮储银行IPO认购及中法人寿收购案

这起受贿案中,鸿商集团行贿的细节颇为引人注目。

判决书显示,张少春、李某(邮政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刘某(邮政集团原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3年,张少春安排刘小华向李某打招呼,要求在确定中法人寿公司股权受让方时关照于泳实际控制的鸿商集团。另证明,2015年张少春曾安排刘小华向邮储银行的张某(邮储银行总行副行长)打招呼,为鸿商集团认购邮储银行股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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