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女主播4万多元 男子不满“VP”被取消要求退款( 三 )

法院判决:“打赏”属无偿赠与,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Y Y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俞某与女主播刘某之间,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表演的满意进行“打赏”,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存在受到直播平台、女主播欺诈、胁迫等可以申请变更、撤销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故俞某不能因其被刘某撤销V P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女主播刘某授予俞某V P的管理身份,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解除该委托关系,俞某没有任何损失,故刘某不需要赔偿。

法院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用户不宜冲动“打赏”

直播平台要加强管理自律

曹法官认为,“打赏”行为在直播行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打赏经济”中也存在不少值得规范之处。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应保持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红线。有关行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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