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济南口罩男尾随猥亵少女,半小时作案两起!12岁女孩刀架脖子以死相逼( 四 )

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 , 济南中院认为 , 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两起案件应属于犯罪中止 , 而不是犯罪未遂 , 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 , 李某先后分别窜至两名被害人家中 , 意欲猥亵儿童 , 但一人将刀子架在自己脖子上进行反抗 , 一人大声呼喊寻找他人帮助进行反抗 , 均致使李某害怕 , 未达到猥亵犯罪的目的并逃离作案现场 , 相关证据均证实 , 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而非其个人主动放弃实施猥亵犯罪 , 不属于犯罪中止 , 应系犯罪未遂 。 据此 , 该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济南中院认为 , 李某为满足不健康的性心理 , 采取向儿童暴露生殖器官的手段 , 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 , 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上诉人李某系累犯 , 具有多次犯罪、窜至被害人家中、持刀威胁等具体犯罪情节 , 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依法应当适用5年以上的法定刑作为对其量刑的起点 , 一审法院以5年以下的法定刑作为量刑的起点不当 , 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 但鉴于李某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 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 , 亦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 故一审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量刑结果也在法定的幅度内 , 亦是适当的 , 法院对该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李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予以改判的辩解和意见均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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