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防止严重悖逆社会伦理行为( 二 )

会上,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负责人张炳清回应,为了避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条例》规定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需要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对外提供须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许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实行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对于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防止严重悖逆社会伦理行为

会上,徐南平称《条例》提倡资源共享、开放合作。要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有效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大力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同时,有效维护各方权益,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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