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谁有权处置?( 二 )

未成年人房产的处置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 ,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

根据以上规定 , 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 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 否则 , 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 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 根据司法实践 ,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 , 比如支付学费等 , 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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