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婚姻法草案 夫妻债务新规定体现与时俱进原则( 三 )

不过,即使在进行这一修改的情况下,也应当看到:归根结底,夫妻共同负担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逻辑延伸,所以双方一起承担还债义务依然是主要情况,仅一方承担债务的情况是例外;这一例外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应被滥用,否则就可能给债权人造成过大的证明成本和心理负担,影响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资金的自由流动。夫妻家庭负债是个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强调双方共同负债能增进交易效率,强调一方不受欺骗、欺负能增进公平,所以最后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权衡问题,而这个权衡的过程也许是永恒的,需要立法者不断关注现实中的各种新变化、新挑战及时调整。

此外,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人们的经济自主性与独立性在增强,现在夫妻婚前或婚后签署财产协议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在存在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也许可以考虑以夫妻一方债务为常态,以共同债务为例外。能否在立法中对有无财产协议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及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在新的实践中完善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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