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 时隔12年保险关联交易管理法大修( 三 )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法》还分别列示了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的情形。而此前的规定为,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办法》对险企关联交易重新分类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这些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

而现行分类方式为: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买卖、保险及代理、再保险、审计等服务、担保等利益转移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上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提到,保险公司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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