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 时隔12年保险关联交易管理法大修( 五 )

《办法》重新界定了“重大关联交易”,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原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由此对比,“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所提高。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则为一般关联交易。

在交易流程上,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对于金额小、结构简单的一般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定期集中审议并出具意见。而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发表书面意见。同时,独立董事应当谨慎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重大关联交易,还需要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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