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 时隔12年保险关联交易管理法大修( 六 )

三、关联交易比例上限以延续为主,新增“关联金融产品”投资限额

上述险企关联交易业务相关人士表示,关联交易类的比例规定,是其对《办法》的又一个关注重点。他认为,《办法》对于关联交易比例的限定,较原有标准略严格,不过整体是延续为主,因此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要求共计4项:

1、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2、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3、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4、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并规定,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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