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喝不炒!茅台董事长中秋暗访喊话别当黄牛( 八 )

“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国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的事件。

但这些并未说服法院,法院同样认为,“茅台国宴”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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