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财政部等五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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