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创投与湖北金沙江资本划清界限: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 四 )

上述文件中称,湖北金沙江资本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在基金产品投资多个项目的投后管理过程中,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给基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是未督促基金产品投资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且未督促项目公司就基金投资进行确权;二是未督促项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财产进行境外投资时依法履行备案核准程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资的项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安排基金产品受让该投资。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文件中还称,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湖北金沙江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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