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会被否第2例 泰坦科技业务模式未能准确披露( 四 )

第二,发行人生产环节外包,销售的产品既有自有品牌产品,又有直接外购的第三方品牌产品,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所列举的生产类核心技术和技术集成服务类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服务中的具体应用,且未清晰披露相关技术在境内外同行业发展水平中所处位置及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和创新性。

第三,2016-2018年,发行人披露的“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中,特种化学品年占比均在60%以上,且毛利率大幅低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将第三方品牌产品中“销售给生产商的特种化学品”收入作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亦未披露其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对核心技术的追问,在问询中可算是贯穿始终。其中,在第二轮问询时,上交所即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恰当。

而在第三轮问询中,上交所对泰坦科技的生产类核心技术和技术集成服务类核心技术再次进行了详细问询,对于将“销售给生产商的特种化学品”纳入核心技术相关产品和服务收入也进行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在这一轮回复中明确表示,“发行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具备突破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不过,从最终上市被否的结果来看,这一观点并未被上市委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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