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让正义得到彰显( 二 )

目前,上述案件被定性为“猥亵儿童”,引发了不少争议甚至质疑。一些网友和媒体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强奸而非猥亵儿童,有人进而担心有关部门存在偏袒恶行的嫌疑。对此,有必要厘清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升格处罚的情节,如果查实王振华只是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只能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量刑则比猥亵儿童罪重很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犯强奸罪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两者的量刑幅度根本不在一个量级,犯奸淫幼女罪者,最高可处死刑,而犯猥亵儿童罪者,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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