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如何一步步成为高危行业的?( 三 )

危某面对指控提出:“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 , 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 。 ”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危某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任甲水泥厂会计 , 负责该厂纳税申报等工作 。

甲水泥厂在2014年度生产经营期间 , 通过做二套账簿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1318036.55元 , 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共计607905.57元 , 隐瞒销售收入5919593.70元 , 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 , 逃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比例58.59% 。

被告人危某身为甲水泥厂的会计 , 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 , 系直接责任人员 , 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伪造、销毁会计账簿

公司面临破产 , 管理人、法院多次发出通知 , 公司财务却无法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 。

后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 原来公司财务刘某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 , 并让丈夫将部分资料烧毁 , 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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