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华半年度净利润“转正” 一笔200万的赔付款帮了大忙( 三 )

幸运的是,ST厦华于2013年8月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ST厦华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已向中国信保提出了申请索赔。经过不懈的努力,公司于近期与中国信保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国信保同意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赔付298356.08美元。”

不过,有争议的地方在于,ST厦华关于收到赔付款的公告发布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同时,公司也没有在公告中披露具体收到款项的日期。

另一方面,由于半年报中相关财务数据的汇总截止日期是6月30日,如该笔款项的赔付问题系在6月30之后才与中国信保达成一致,那就不应该计入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中。

据多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士确认,“(这笔赔付是否应计入半年报)焦点在于,收回之前已经核销掉的应收账款时间点是以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的,即需要债权方与债务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账务的处理。”这意味着,只有在6月30日之前ST厦华与中国信保就赔偿达成一致,方能将该笔赔款计入半年报中。

那么,6月30日之前ST厦华与中国信保是否已就赔偿达成一致了呢?从ST厦华7月16日发布的公告内容来看,这点并未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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