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10自燃案后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机主起诉

三星S10自燃案后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机主起诉

三星S10自燃手机机主起诉手机生产企业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一案,有了新进展。

8月21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机主霍先生处获悉,他刚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因他购买手机时所开具的发票中,购买人为其所供职的公司,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了他的起诉。

霍先生表示,他将增加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同时增加其供职公司为原告,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澎湃新闻7月1日报道,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的霍先生于5月26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机,收到货的次日,手机在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之后,霍先生将手机邮寄给三星方面的售后部门。

7月2日,霍先生收到来自京东商城的全额购机退款。同日,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机)检测报告,并进行合理解释;请求判令被告就其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