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10自燃案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 驳回起诉( 二 )

8月19日,该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

澎湃新闻从前述裁定书中获悉,惠州三星辩称其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惠州三星公司为生产企业,已无瑕疵履行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并不能向惠州三星公司直接提起;此外,惠州三星方面认为,涉案的产品没有任何的瑕疵,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购买者并非原告,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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