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败诉,判赔6元!因为词条里……( 三 )

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 , 百度公司并非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提供者 , 不知道也没有能力事先知道涉案文章存在于涉案的网络产品中 , 现行法律也没有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查义务 。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 百度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法定义务 。

法院:百度应采取措施加以规制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在用户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及观点表达 , 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 。 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 , 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 , 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 。

本案中涉案百度用户对涉案词条进行两次编辑 , 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 , 修改原因缺乏客观依据 , 但均短时间通过 。 说明百度公司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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