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分拆上市!港股、美股这么做(21)

二是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分拆的监管

(一)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分拆配套制度

一是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二是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应当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推荐阅读